五版序
本書五版總共修正了八個罪章,即第四章瀆職罪章、第六章妨害投票罪章、第十一章公共危險罪章、第十五章偽造文書印文罪章、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章、第二十五章遺棄罪章、第二十八章妨害秘密罪章以及第三十章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在這些罪章中依較新的最高法院判決的見解,在內容上做了一些增修。
例如第四章瀆職罪章中有關公務員職務上之賄賂罪,在貪污治罪條例中有相同規定,其中何謂職務上行為,近期實務判決明白提及,行為人的行為只要是「與其職務具有關連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即屬職務上行為;又職務行為是否與賄賂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該針對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此等實務見解與日前台灣政壇上發生的貪瀆弊案形成巧合性的呼應,不禁令人感慨,其實不管何人何黨執掌政權,問題在於權力的滋味如此甜美而讓人不惜一切加以追逐,擁有權力後必定又難逃人性腐化的淵藪。吾輩身為法律人,眼見台灣已是法律叢叢,但是事件一再重演,法條再多又如何、刑罰再重又如何!
吾輩應知,法律原本就難以阻擋人性。而學習法律的人,最好的能力並不是發揮在於迎合當局權力者主觀想要的政策或法律制度,而是應該洞悉問題並且給予真心卻忠言逆耳的建言。作者更不希望法律學子以追求官祿名利地位與權力為終身目標,蓋因法律人一旦獲得的地位以及所掌握的權力,不是在處斷他人的生命或自由,就是在介入決定他人財產或家庭親屬權利義務關係等諸多事項,有時事項本身無關是非對錯,卻對他人的一生影響深刻,人們對於司法權力的敬畏其實不在於正義或公平的展現,而是在於該權力的絕對與強大。所以,法律人掌握權力時更應該戰戰兢兢,並且思及他人的處境,而非自以為公平正義的化身。言盡於此,期盼法律學子也能與作者有相同的體會。